傅群山:
本院受理原告蒋冬梅诉被告傅群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年8月2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定:傅群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蒋冬梅2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傅群山负担。该款已由蒋冬梅预交,傅群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蒋冬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