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金东:
本院受理原告储卫敏与被告屠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年8月3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屠金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储卫敏货款68000元。如屠金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屠金东负担(储卫敏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由屠金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储卫敏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