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超:
本院受理原告钱衍勤与被告华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年8月28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准予钱衍勤与华超离婚;二、儿子华一舟由钱衍勤负责抚养,华超自2020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华一舟抚养费1000元,直至华一舟独立生活为止。华超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当年度应支付的抚养费,华一舟有较大支出的教育费、医疗费由钱衍勤、华超各半负担。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钱衍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