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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3696号殷鹏飞与王泽军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宜兴法院官林法庭  发布时间:2020-08-24 18:54:50 打印 字号: | |

王泽军:

本院受理原告殷鹏飞与被告王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72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王泽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殷鹏飞借款34000元及利息(款34000元自2019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王泽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0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7元,财产保全费360元,由王泽军负担(殷鹏飞同意其预交诉讼费707元本院不再退还,由王泽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殷鹏飞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宜兴市人民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