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花: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君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新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年7月28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周新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君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6400元及利息(以36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周新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430元,其中按键受理费减半收取730元、财产保全费700元,由周新花负担(无锡君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由周新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君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