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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3424号
  发布时间:2020-08-22 11:24:06 打印 字号: | |

无锡市东元铜业有限公司、潘冬: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滨湖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湖村委))与被告无锡市东元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元公司)、潘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8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无锡市东元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滨湖村村民委员会借款180万元及利息(款100万元自2011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款80万元自20112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2%计算);二、潘冬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无锡市东元铜业有限公司、潘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54元,减半收取计18327元,由东元公司、潘冬负担(滨湖村委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8327元本院不再退还,由东元公司、潘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滨湖村委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