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法院公告
(2020)苏0282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8-20 16:08:52 打印 字号: | |

    刘培均、张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马法民诉被告刘培均、张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822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定一、刘培均、张玉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马法民83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7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刘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马法民15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7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刘培均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马法民有权对坐落在宜兴市和桥镇永昌路118号房产(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1000077387)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马法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刘培均、张玉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40元。由刘培均负担7163元、张玉琴对刘培均负担的7163元中6067元承担共同责任,马法民负担877元。原告马法民预交诉讼费中的7163元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刘培均、张玉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马法民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