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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6264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8-20 16:04:32 打印 字号: | |

    欧勇

    本院受理原告沈法春诉被告欧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822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定一、欧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沈法春支付18000。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由欧勇负担。沈法春垫付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由欧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沈法春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