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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623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19 16:26:13 打印 字号: | |

潘一鑫:

本院受理原告王倩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定:潘一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王倩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潘一鑫负担。该款已由王倩预交,潘一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王倩。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