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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5664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8-19 16:08:52 打印 字号: | |

蒋小忠

本院受理原告鱼温与被告蒋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蒋小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鱼温归还借款66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7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6%计算的利息; 蒋小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23元,由鱼温负担773元,蒋小忠负担5250鱼温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由蒋小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鱼温支付5250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