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小忠:
本院受理原告鱼温与被告蒋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蒋小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鱼温归还借款66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蒋小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23元,由鱼温负担773元,蒋小忠负担5250元。鱼温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由蒋小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鱼温支付52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