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占川:
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与侯占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0)苏0282民初457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侯占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3375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侯占川负担20元、人保公司负担5元,该款已由人保公司垫付。人保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败诉方直接支付,本院不予退还。侯占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承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人保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