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民亚:
本院受理原告蒋才君与被告蒋民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蒋民亚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蒋才君归还借款43.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3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683元,由蒋民亚负担。蒋才君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由蒋民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蒋才君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