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惠、李卫明:
本院受理原告赵顺珍与被告周建惠、李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周建惠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顺珍归还借款3万元及该款自2002年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赵顺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322元,由周建惠负担。赵顺珍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由周建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赵顺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