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明:
本院受理杨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杨文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震劳务款7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以800元为上限),二、驳回杨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杨震负担3元,杨文明负担22元。杨城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剩余部分22元由杨文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杨文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杨震。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