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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05 15:13:49 打印 字号: | |

潘忠华:

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你潘忠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811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潘忠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赔偿款17982.76元,二、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9元(已减半收取),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42元,潘忠华负担147元。太平洋保险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剩余部分147元由潘忠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潘忠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太平洋保险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