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永明:
本院受理吴其顺诉你和曹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年8月1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谢永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其顺款项20000元,并承担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后1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曹敏以谢永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曹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偿还的20000元及本案代偿的债务向谢永明追偿。三、驳回吴其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吴其顺负担200元、谢永明、曹敏负担200元。吴其顺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剩余部分200元由谢永明、曹敏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谢永明、曹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吴其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