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被告卢文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金明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赔偿款24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卢文军负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由卢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