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
本院受理原告卢岳南与被告金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金明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卢岳南支付欠款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0元,由金明负担。卢岳南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由金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卢岳南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