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荣:
本院受理原告邵华芬与被告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年7月30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曹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邵华芬借款60000元。如曹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曹荣负担(邵华芬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270元本院不再退还,由曹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邵华芬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