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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2620号
作者:宜兴法院官林法庭  发布时间:2020-07-30 13:45:18 打印 字号: | |

储祖群:

本院受理原告周小秧与被告储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629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储祖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周小秧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款100000元自201911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周小秧其他诉讼请求。如储祖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6元,减半收取计1298元,由储祖群负担(周小秧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298元由储祖群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储祖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周小秧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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