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荣华:
本院受理原告杨家飞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年7月29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定:郭荣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家飞支付20000元,如郭荣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已经减半收取150元。由郭荣华负担,杨家飞垫付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由郭荣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直接支付给杨高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