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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5246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7-28 15:31:49 打印 字号: | |

    

李术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年7月29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定:一、李术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3288.10元。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术平负担23元,保险公司负担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预交的诉讼费中23元本院不再退还,由李术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直接支付给杨高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