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波:
本院受理原告张传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年7月29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定:吴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传举借款8000元。如吴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吴波负担,张传举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本院不再退还,由吴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直接支付给张传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