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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7-28 15:28:43 打印 字号: | |

    

汤云中:

      本院受理原告杨孔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年7月29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定:汤云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孔友支付7105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汤云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8元。由汤云中负担。杨孔友垫付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由汤云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杨孔友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