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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4748号
  发布时间:2020-07-23 09:30:42 打印 字号: | |

  于亮:

本院受理原告李同亮与被告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期已于2020718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于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同亮63313.86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224日起2019819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8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于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5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1675元,由于亮负担。李同亮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675元由于亮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于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李同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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