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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4678号
  发布时间:2020-07-22 10:04:50 打印 字号: | |

冯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同亮与被告冯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年7月22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冯志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同亮货款474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冯志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58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冯志平负担(李同亮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258元由冯志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冯志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李同亮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