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许超云、许超英:
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龙德行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德公司)与被告江苏鑫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云公司)、许超云、许超英,第三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芳桥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0)苏0282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江苏鑫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兴市龙德行金属门窗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587754.13元及截止到2017年4月7日的利息112279.28元,合计700003.41元,并承担以700003.41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许超云、许超英在被告江苏鑫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的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9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鑫云公司、许超云、许超英共同负担,该款已由龙德公司垫付。胜诉方预缴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由责任方直接向胜诉方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