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月涛: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蒋月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0)苏0282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蒋月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归还欠款本息、违约金99804.67元,并承担本金75509.47元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蒋月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支付律师费74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7元(已减半收取),由蒋月涛负担,该款已由中国银行垫付。中国银行同意其预交的费用由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蒋月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向中国银行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