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彩英:
本院受理原告周立文与被告张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张彩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周立文归还借款487200元及利息(以87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周立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周立文负担40元,张彩英负担4360元。周立文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由张彩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周立文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