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谢顺芳与被告潘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潘国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顺芳工资8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潘国良负担。谢顺芳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由潘国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谢顺芳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潘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谢顺芳与被告潘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潘国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顺芳工资8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潘国良负担。谢顺芳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由潘国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谢顺芳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