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俊昌与被告王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王永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俊昌货款37953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元,由王永平负担。吴俊昌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由王永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吴俊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