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中伟:
本院受理原告崔普雷与被告杭中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期已于2020年7月1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杭中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崔普雷款项10970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只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7元,由杭中伟负担。崔普雷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杭中伟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杭中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崔普雷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