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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16 10:22:28 打印 字号: | |

    许盘君:

本院受理原告彭新明与被告许盘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期已于2020716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许盘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彭新明156000元并承担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3倍自201751日起计算至2019819止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自20198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只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元,财产保全费1450元,合计3460元,由许盘君负担。彭新明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3460元由许盘君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许盘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新明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