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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3 10:18:45 打印 字号: | |

    沈小鹏:

    本院受理原告孙科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615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定:沈小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孙科明70000元,并承担改款自20199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已经减半收取853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1623元。由沈小鹏负担。原告孙科明预交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沈小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直接支付给孙科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