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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3 10:02:07 打印 字号: | |

    施欢(曾用名施江婷):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77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定:施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国臣支付140000元,并承担改款自20205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已经减半收取170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925元。由施欢负担。李国臣垫付的款项本院不再退还,由施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直接支付给李国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