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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2 16:23:58 打印 字号: | |

高伟君:

本院受理蒋开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77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高伟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蒋开民劳务款59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5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1元(已减半收取),由高伟君负担。蒋开民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701元由高伟君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蒋开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高伟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