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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1 11:12:32 打印 字号: | |

许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被告许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许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至2020年3月27日的利息10175.1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892.04元,合计24067.19元。二、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1元,由许燕负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许燕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许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