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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1 11:00:01 打印 字号: | |

蒋余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被告蒋余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蒋余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透支款62803.82元,并承担至2019年10月27日的利息20544.8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353.70元及以62803.8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二、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元,由蒋余彬负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蒋余彬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蒋余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