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军:
本院受理原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宜兴支公司与被告李强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宜兴支公司赔偿款99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强军负担。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宜兴支公司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由李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宜兴支公司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