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爱玲与被告无锡华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解除许爱玲与无锡华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二、无锡华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许爱玲返还陕FRA567号宝马牌车辆(车辆识别代码:WBA7E0104JG934019)。三、无锡华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许爱玲支付租金及车辆占用期间的使用费(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15000元/月计算)。四、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华俊公司负担。许爱玲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华俊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华俊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许爱玲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