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新:
本院受理原告刘静与被告张伟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期已于2020年6月13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不准刘静与张伟新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刘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