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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15 14:10:24 打印 字号: | |

    张伟新:

本院受理原告刘静与被告张伟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期已于2020613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不准刘静与张伟新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刘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