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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42号
作者:宜兴法院官林法庭  发布时间:2020-06-09 14:43:07 打印 字号: | |

胡欣:

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与被告胡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526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一、胡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市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货款130000元及利息(自201811日起至20198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8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宜兴市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胡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胡欣负担(宜兴市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450元由胡欣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胡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宜兴市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宜兴市人民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