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孟仕玻璃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巨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孟仕玻璃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一、宜兴孟仕玻璃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巨盛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083654.9元。承担该款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上海巨盛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78元,由巨盛公司负担1759元,孟仕公司负担12219元。该款已由巨盛公司垫付,巨盛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孟仕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孟仕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巨盛公司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