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青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杨青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杨青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赔偿款28823.0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杨青国负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260元本院不再退还,由杨青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