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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26 09:38:30 打印 字号: | |

    方斌、南京信云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杰海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斌、南京信云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期已于2020521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南京信云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杰海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08252.3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方斌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信云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5.5元,由信云公司、方斌负担。杰海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信云公司、方斌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信云公司、方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杰海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