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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1186号
  发布时间:2020-05-21 10:01:39 打印 字号: | |

张家港升宝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海云花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升宝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20521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张家港升宝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海云花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89977.5元。本案诉讼费84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0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由张家港升宝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江苏海云花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8470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张家港升宝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海云花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