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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5-18 15:09:02 打印 字号: | |

俞祖根:

本院受理原告储伯君与被告俞祖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上诉期已于2019518日开始计算。该判决书判决:俞祖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储伯君工货款70000元及利息(自20101216日起至20198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8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俞祖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79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俞祖根负担(储伯君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795元由俞祖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俞祖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储伯君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宜兴市人民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