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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5-18 14:55:45 打印 字号: | |

宋烨:

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官林镇凌轩衣阁服装店与被告宋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领取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宋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市官林镇凌轩衣阁服装店欠款6420元。如宋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烨负担(宜兴市官林镇凌轩衣阁服装店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5元由宋烨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宋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宜兴市官林镇凌轩衣阁服装店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市人民法院官林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