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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12 16:35:10 打印 字号: | |

卢勇锋: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春与被告卢勇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该判决书判决:卢勇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艳春运费9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卢勇锋负担。王艳春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25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卢勇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王艳春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宜兴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