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小平款项2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年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元,由王超负担。张小平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王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王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小平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